營利事業常見之違章或疏失型態及查核重點列舉如下:
- 漏報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收入。
- 利用負責人家族成員設立小型企業,大、小企業間無交易事實,由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大企業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大企業無償提供設備予小企業使用,未收取相對合理之報酬。
- 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異常。
- 列報與營業無關之費用。
- 未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列報駐外人員之薪資。
- 呆帳損失未依規定取證。
- 虛報薪資費用。
Ans: 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如可提供相關費用憑證,依稅法規定,可以在一定限額內列支交際費。
Q2 調降稅率與級距 明年綜所稅降低
Ans: 營利事業派駐子公司人員發生之人事費用,不能由母公司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損費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仍進一步提醒民眾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 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所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4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 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同條第1項第17條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是應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至公司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所得如累積為盈餘,並分配予其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股東之營利事業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Ans: 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發生之相關費用,依「企業個體原則」應由海外子公司負擔,除經查明國內母公司已向海外子公司收取相對報酬外,不得列報派駐員工之相關費用。
Q4 營利事業給付勞工之醫藥補助費應列入所得申報
Ans: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故需併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應課徵所得稅。
另勞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只有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營利事業如屬會計制度健全,且其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在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下,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則可列報,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注意法令適用情形,以免損害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