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文件: 分區使用證明 使用執照平面圖 建物謄本 配置圖 平面圖 地籍圖 套繪圖 台北市「住三」申請辦公室限制: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 營業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500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 營業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10公尺以上之道路 臨接道路寬度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臨接道路寬度8公尺以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