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務項目
-
MORE
勞健保
1.年滿 15 歲以上, 65 歲以下之受僱員工(包括工讀 生、臨時工、試用人員、部分工時員工、合法僱用外籍勞工)
2.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
3.外籍勞工:加保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
4.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加保 不合規定加保者:取消資格並追還給付 -
MORE
有限公司閉鎖性比較表
有限合夥主要是由1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及1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依據合夥契約共同組成、具有法人格之組織體。原則上普通合夥人係實際經營業務之人對有限合夥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則未實際參與經營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責。 -
MORE
稅務簽證
乃指會計師依據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採用合宜之方法及程序,查核營利事業之帳冊、憑證及會計記錄後,作出適當之調整,並出具報告。
法令要求下列情況應委託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 -
MORE
外資來台設立分公司
外國公司常見Q&A
Q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分公司經理人可否為同一人?
A1.可以。
Q2.外國公司可某在台設立2加以上之分公司?
A2.可以。
Q3.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可否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經理?
A3.可以。
Q4.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使用之資金可否於向商業司申請認許前即先匯入分公司籌備處帳戶?
A4.外國公司應先向商業司申請認許、設立分公司登記案後,持商業司之補正函或於送件時,向收文人員索取「外國公司申請認許送件單」至外匯指定銀行匯入營運資金。
Q5.我國公司如何申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
A5. 檢附申請書、英文譯本(證明項目為:公司名稱、資本額、代表人、公司所在地、核准立登記日期、所營事業(使用單位不需要時所營事業可省略,若需要時請逐項翻譯) -
MORE
外國公司在台設立辦事處
申請書
其他機關核准函(依法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其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表(一式兩份)
-
MORE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登記,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建議登記25萬以上),股東最少2人;應有一人為董長、至少二位董事、至少一位監察人,股東人數不足時得以外聘非股東人士擔任。 -
MORE
有限公司設立
條件:
1. 股東人數至少1人
2.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 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 3 人
3. 股東為法人者,應由其代表公司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代表人(加附指派書)代表法人親筆簽名
4. 股東為未成年人時,如已滿 7 歲由未成年人親自簽名,如未滿7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本人簽名外,並由法定代理人共同親自簽署姓名代為意思表示,並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