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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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報外銷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者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無需再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有關外銷損失之規定,施行已逾15年,為因應我國日益增加之外銷業務,營利事業認列外銷損失需出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之門檻金額,自50萬元調升為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