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來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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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來台設立分公司
外國公司常見Q&A
Q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分公司經理人可否為同一人?
A1.可以。
Q2.外國公司可某在台設立2加以上之分公司?
A2.可以。
Q3.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可否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經理?
A3.可以。
Q4.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使用之資金可否於向商業司申請認許前即先匯入分公司籌備處帳戶?
A4.外國公司應先向商業司申請認許、設立分公司登記案後,持商業司之補正函或於送件時,向收文人員索取「外國公司申請認許送件單」至外匯指定銀行匯入營運資金。
Q5.我國公司如何申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
A5. 檢附申請書、英文譯本(證明項目為:公司名稱、資本額、代表人、公司所在地、核准立登記日期、所營事業(使用單位不需要時所營事業可省略,若需要時請逐項翻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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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設立辦事處
申請書
其他機關核准函(依法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其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表(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