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或勞務,須因應如下:
(1) 經營網路平台業者
不論是和賣家或買家收取費用者,應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應載明:
- 憑以計費之交易品名
- 交易日期
- 交易金額
- 其他財政部規定之必要交易紀錄,
- 及該等必要交易紀錄對應之付費者身分識別資料,如付費者名稱併其註冊帳號。
- 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 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向稽徵管區申請登記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若在其他賣場營業者,包含申請之會員帳號。
- 112年1月1日起向國稅局申請新設立稅籍登記。